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四川王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 γ-羟丁酸 打财断血
【要旨】
对于明知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制造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予以贩卖的行为,应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强化对涉毒资产的审查,依法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6月出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以来,王某某多次以公司名义购进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制成混合液体“香精CD123”。后委托广东某食品公司为“香精CD123”粘贴“果味香精CD123”标签,并将“果味香精CD123”通过物流发往其指定的广东中山某食品饮料公司,按照王某某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加工制成“咔哇氿”饮料。王某某通过总经销商四川某酒业公司将“咔哇氿”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至案发,共销售“咔哇氿”饮料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158万余元。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在其家中及公司仓库内查获“咔哇氿”饮料723件零25瓶。经鉴定,“果味香精CD123”及“咔哇氿”饮料均检测出γ-羟丁酸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7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6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6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27万元,依法没收被扣押在案的两套房产及违法所得、收益、孳息人民币64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9月18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该案系四川省首例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犯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与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及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王某某手机、电脑文档、微信聊天、通讯记录等证据,以及证明王某某主观犯意、原料来源等方面的证据,夯实证据基础。同时,强化与广东省有关办案机关的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生产、销售“咔哇氿”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贩卖、制造毒品罪。检察机关多次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就相关专业问题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换意见,经多方研讨论证,认定王某某明知“咔哇氿”中的成分γ-羟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饮用后具有成瘾性、危害性,应当依法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毒品犯罪案件“打财断血”。为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强化证据审查,先后两次就王某某的涉案财物、资金流向、不动产登记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提出补查意见,并将涉案财物清单移送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充分发挥财产刑的打击效果。
【典型意义】
针对新型毒品犯罪隐蔽性、迷惑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夯实证据基础。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的作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的联动配合,对新型毒品案件准确定性。本着打击毒品犯罪和彻查追缴涉毒资产并重的办案理念,深入推进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涉毒资产的查证,加大查处力度,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