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入户申办须知

 

一、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户口申报。

 

1.随本市户籍的父(或母)入户的国内出生子女。

 

2.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在国外出生未取得国(境)外身份的子女。

 

3.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在港澳台地区出生未取得港澳台地区身份的子女。

 

二、需审核的材料

 

1.符合申办条件第1项的,申办报告、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或母一方的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2.符合申办条件第2项的,申办报告、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父或母一方的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户口通知》。

 

3.符合申办条件第3项的,小孩入境身份证件、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或母一方的结婚证、小孩出生证。

 

此外:

 

1.属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还需审核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名确认子女登记民族成份。本市户籍人员与国(境)外人员生育的小孩,其民族应随本市户籍人员一方登记。

 

3.出生证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须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材料。

 

4.父母离婚的,须随抚养一方入户,审核入户方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书。随非抚养方入户的,需审核父母双方协议公证书或父母双方到场签名声明同意。

 

5.属非婚生育的,属非婚生育的,审核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审核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

 

6.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需审核该方的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7.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审交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出生登记入户顺序

 

1.小孩父母双方户口均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或均为本市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2.小孩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小孩父母一方户口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4.小孩父母一方户口属本市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的,新生儿随本市居民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5.小孩父母一方是本市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市户口,小孩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可以在本市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